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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單位不給職工繳存公積金將被處罰



??昨天,南京市政府辦公廳發佈《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》(以下稱管理辦法)。該管理辦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記者獲悉,從明年1月開始,用人單位不能幫員工辦理公積金繳存相關手續的,將會受到1萬-5萬元不等的罰款,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通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
??個人騙取公積金貸款

??1-5年內不得貸款

??“因為市公積金提取方式的局限性,導致很多人賬戶裡的錢無法使用,有些人甚至用欺騙的手段獲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。”業內人士表示,該管理辦法的出臺,將對這部分人進行約束。

??記者瞭解到,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,相關管理條例責令相關人員,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,並處違法所提金額10%以下的罰款。而以欺騙手段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,管理中心依據相關規定,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,1-5年內不得貸款,或處違法所貸款額5%-30%的罰款。

??如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資料讓職工違法獲得貸款,管理中心除責令借款人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額外,可對單位處以3000元-30000元的罰款。

??用人單位不繳存公積金

??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

??用人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,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規定,責令限期辦理;逾期不辦理的將被處罰。

??具體執行標準是,用人單位設立時間在3年以下的,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;設立時間在3年以上6年以下的單位,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;設立時間在6年以上的用人單位,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。

??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用人單位,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條例責令限期辦理,如不辦理則將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。

??用人單位應設但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下的,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;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上50個以下的,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;住房公積金賬戶50個以上的,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。

??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,管理中心將責令限期繳存,逾期仍不繳存的,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。

??用人單位有以下行為

??單位及主管人員將被罰款

??用人單位未按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、封存、變更登記、註銷登記手續的;不按規定出具提取證明的;拒絕管理中心檢查、不如實提供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資料的;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。

??用人單位存在這4種行為,管理中心將責令其限期整改;逾期不整改的,可對單位處3000元-30000元的罰款,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200元-2000元罰款。

??5種情況不予受理

??記者瞭解到,有5種情況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受理,分別是:1、被投訴單位已經註銷不存在或者長期不經營(兩年以上)且無法找尋的;2、訴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;3、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;4、管理中心已經作出處理決定,訴求人仍然以同一事實或理由再次投訴的;5、不屬於管理中心職責范圍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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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gz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12-06/08145946788561524408387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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